身心障礙手冊
一.具有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第三條第一項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(行政院衛生署)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(共有十六類)。
二.需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,發給「身心障礙者鑑定表」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,經鑑定符合者,
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。
-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。
-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。
- 申請人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。
- 申請人之印章。
- 身心障礙手冊(初次鑑定者免持;重新鑑定者需附)
-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承辦單位:
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